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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0日编辑:苏州市红十字会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预算编制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市红十字会机关年度工作任务,年度经费预算各部门应合理编制,提交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认真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办公室从紧控制,按照预算,科学安排好机关各项资金的使用,明确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渠道,财务人员要按照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认真把关,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严把财务收支关。
第四条 经费支出应在财政局下达的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和核定的指标额度及用途范围内支出。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或突破预算及定额指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突破预算及定额的,须提供书面报告,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向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
第五条 经办人及部室负责人必须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审核把关。
第六条 固定资产和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固定资产和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采购由办公室按照《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关于调整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对平时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的往来款项,财会人员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更不得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
第八条  现金会计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单位收取的各类现金必须及时解交银行,不得公款私借、私存、私用。
第九条  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票据是财会业务的法定原始凭证。报销票据必须保证完整,较大支出提供一张发票的须出具结算明细。机关本级票据的购买、领用及保管,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条  财务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出纳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现金付讫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支票印章由总账会计负责保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除开支票外,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经济合同签约等均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的监管审核,会计人员应当对日常经费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经费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会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室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文件精神,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指标及用途安排支出,制定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目标并实施到位,把握资金使用执行序时进度。
第十三条 工会和其他账户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