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博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08日编辑:苏州市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村)红十字博爱家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是各级红十字会在城乡社区围绕红十字核心业务开展人道救助、提供人道服务、传播红十字精神、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和载体。
第三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中心工作。
2. 坚持民生至上,贴近群众需求。
3. 坚持科学管理,统筹整合资源。
4. 坚持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品牌。
第四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服务群众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博爱家园的总体筹划和宏观指导,制定红十字博爱家园标准规范、登记备案、业务培训、人道服务项目指导及总结推广工作。
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红十字博爱家园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发展规划、审核登记、工作督导、绩效评估等。
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博爱家园的具体实施,包括选点申报、基础建设、项目实施、志愿者管理、资料留存等。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立足于基层,优先考虑相对贫困的城镇社区和偏远农村,采取专业团队服务与居(村)民自愿参与相结合模式服务群众。做到“五有”:
1. 有组织。红十字博爱家园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的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物业、居(村)民代表成立3人以上红十字基层组织,按程序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博爱家园工作的领导。
2. 有制度。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博爱家园器材物资管理和人道项目管理等制度。
3. 有阵地。结合社区实际,协调社区(村)或下辖小区物业公共用房,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站。有条件的,可建立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生命体验馆、防灾减灾和卫生健康知识普及廊。
4. 有队伍。在社区(村)居(村)民中培养志愿者领头人,在博爱家园社区(村)居(村)民中招募志愿者,有选择地建立养老照护志愿服务队、邻里救护队、红十字工作宣传队、急救广场舞健身队、邻里互助志愿服务队等。
5. 有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服务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围绕红十字核心业务,对接社区治理和群众需求,结合居(村)民自治开展工作。
1. 普及自救互救、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养老照护、卫生健康等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组织防灾救灾演练,提高社区(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发挥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作用,每个博爱家园每年至少组织1次义诊活动。
3. 针对红十字博爱家园中的特殊人群,开展助老、助困、助学、助医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人道救助活动。
4. 宣传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知识,传播和弘扬红十字精神,助推社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5. 发展红十字会会员,招募并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育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参与社区治理。
6. 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群众需要、地方红十字会能够实施的工作。
第八条 浓厚社区(村)红十字博爱家园氛围,在社区所辖小区醒目处设置红十字博爱家园标识。融合小区环境、村容村貌,有选择地设置红十字博爱亭、博爱广场、博爱石、博爱林、博爱桥、博爱椅、博爱长廊等,彰显红十字文化。
第九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志愿服务站内应配有工具箱、急救箱(包)、轮椅、雨具等便民和防灾减灾设施。
第十条 争取财政支持与募集社会资金相结合,积极筹措经费,保障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和正常运转。
第三章 建设流程
第十一条 按照“社区自愿、自主建设、先建后报”流程,县(市、区)红十字会综合考虑社区人道需求、群众认可度、社区凝聚力、项目执行能力等因素,并与社区沟通达成共识后,确定建设社区。
第十二条 成立红十字博爱家园工作小组,在社区范围内组建并培训相关志愿服务队,完善博爱家园硬件设施,营造博爱家园氛围,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主动联系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和心理咨询、应急救护培训、养老照护培训等专业团队,安排入园义诊、咨询、培训等,做好衔接,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各社区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进度,经过初审合格后,填写《红十字博爱家园申报书》,报设区市红十字会审批。
第十五条 设区市红十字会接到申报书后,根据红十字博爱家园发展规划和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标准,对县(市、区)红十字会申报的红十字博爱家园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后下达批复,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各地报备情况,对红十字博爱家园申报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适时组织抽查验收。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八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纳入“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施注册管理,参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评比表彰。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红十字博爱家园工作经费,原则上只用于红十字博爱家园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志愿者工作餐费等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及其它无关支出。
第二十条 加强物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采购,固定资产纳入博爱家园所在社区管理。建立完善物资消耗、领(借)制度,及时收回外借物资(设备)、补给消耗物资,确保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把人道项目作为红十字博爱家园常态化运行的主要内容,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博爱家园可以承接省、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的项目,也可申报地方政府的公益创投和其它公益组织的项目。所申请的项目资金,按出资方要求实施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必须紧密结合年度工作、结合民生建设、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指导所属红十字博爱家园有序安排、推进各项活动,将博爱家园建设成为宜居社区、宜居乡村。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活动方案、文字记录、图片资料、新闻报道、经费预决算、年度总结等档案资料,汇编装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江苏省红十字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